(2017)苏0591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19王学成与黄迎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成,黄迎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成,男,1966年2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黄迎昶,男,1976年7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学成与被执行人黄迎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2015)园商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黄迎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成承揽款人民币105212元;二、驳回原告王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黄迎昶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学成已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迎昶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3幢1701室房产,该设置有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黄迎昶名下有浙B×××××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在,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06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