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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克栋与李乐阳、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栋,李乐阳,杨建华,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栋,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乐阳,男,生于1977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飞,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李克栋与被执行人李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