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克栋与李乐阳、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栋,李乐阳,杨建华,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栋,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乐阳,男,生于1977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飞,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李克栋与被执行人李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