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许继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继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3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继光,男,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游北灵、叶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继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继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继光以没有故意杀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继光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嘉忠审判员 孙玟生审判员 林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锐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