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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275号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汇龙和谐康城B区营业房东首。法定代表人:赵俊,总经理。被告:魏海英,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现住滕州市汇龙和谐康城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