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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汝婷与邹金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汝婷,邹金生,唐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84号申请人:罗汝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建平。被申请人:邹金生被申请人:唐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汝婷与被申请人邹金生、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汝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金生、唐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罗汝婷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保险金额为140000元,如罗汝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邹金生、唐珊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邹金生、唐珊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汝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邹金生、唐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罗汝婷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