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高凤江、高国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凤江,高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35309312-0,地址克旗经棚镇经棚路嘉城欣苑1号楼2层西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高凤江,男,19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三间房子租。被执行人:高国萍,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国萍干洗店。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高凤江、高国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高凤江、高国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