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均与焦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刘均,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焦萍,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均与被执行人焦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公证处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渝证字第21135号执行证书、(2016)渝证字第3234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证书,应执行案款300000元。被执行人焦萍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均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焦萍于2017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均43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下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