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彭哈哈与广州市宏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哈哈,广州市宏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5669号申请执行人:彭哈哈,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宏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3、5、7号广州市太平洋数码广场(B场)九楼自编906A房,组织机构代码:698686787。法定代表人:刘朝辉。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哈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宏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劳动工资及利息等合计30662.14元。案件应收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6年9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A×××××号车辆(档案),由于没有该车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作出进一步处理。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5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卫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