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国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王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王国斌,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国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王国斌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国斌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