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与黄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黄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李辛庄西1号。法定代表人:王燕隆,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凤,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0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北京润龙兴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