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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燕与李宝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58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56年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在郑州市××××号东户,被告居住在西户。被告在未经批准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双方居所楼顶平台搭建建筑物,包括房屋、花园、凉亭、网状格栅、自来水管道、水池等;被告无视原告的反对,私自诋毁原告于2008年加固铺设的位于原告房屋范围的整体防水层和隔热层,并将该隔热层水泥板材用于搭建违建物;被告私自铺设自来水管道用于违建物花园中所种花木的洒水灌溉,还私自将位于居民楼楼顶的公共主下水管道锯断造成下水管道的严重损坏;被告私自打开屋顶公共通风孔修建楼梯和围墙并上锁。被告的以上行为造成原告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屋顶长期漏水,造成天花板及墙体长期潮湿、发霉、脱落、漏水导致用电巨大安全隐患,该部分电路、插座原告已停止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老鼠通过锯断的下水管道进入原告室内,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严重侵犯原告的权益。期间,原告曾多次劝被告对违建物进行拆除和清理,修复防水层和隔热层,被告百般推脱、恶语相向。原告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作息,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出钱两次维修、粉刷室内天花板及墙体。2016年原告房屋再次严重漏水、墙体发霉脱落现象更加严重,至2017年2月底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并经社区联系被告,希望被告妥善解决问题,要求拆除和情理违建物,修复防水层和隔热层,对原告室内进行维修、粉刷,被告从刚开始的百般推脱到后来的置若罔闻,甚至其在社区调解期间还发短信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作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排除妨害,即立即拆除并清理在原告居所楼顶平台搭建的约5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花园、凉亭、网状格栅、自来水管道、水池等;2、判令被告对原告楼顶平台重新铺设防水层及隔热层,价值1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几年前,经原告之父(公公李保民)同意在原告楼顶建了花园。因今年二月告知渗水,本人已于今年三月按原告要求拆除并恢复成建前状态。铺上隔热板,拆除护栏等。并做了整顶防水(原告防水已有十几年)。今年春节前原告室内靠北边厨房一角渗水,本人立即安排检查,掀开花园一角的疑似对应处,发现是栏外(院墙网)有翘开,本人均做了防水。春节后原���室内顺墙角断续一行渗水,我告知分析位置依然在网外,年久失修,暴漏在外。故此,原告及夫李某1,父李保民来到楼顶。原告当着我们面说:”把楼顶恢复成原来的样子,屋里的粉刷就不让你做了。“楼顶恢复后,原告于本月初中找到我提出让粉刷室内,并威胁我说:”反应我已起诉,也不要回来了。“天下竟有如此无耻之人,信用全无,出尔反尔,良心道德哪去了?我依然没有迁怒于她。我用到原告的楼顶部分与楼下对应处无渗漏现象。现管道仍裸露高距楼顶,与以前无大不同,进老鼠一说子虚乌有。分析:室内装修时包住了通向楼顶的管子,老鼠想入其内,把咬了个洞。管子并无洞,有洞屋内早已进水,本人从未对原告在短信中使用过威胁语言。每次原告发威胁时本人为避免事情激化总是极力忍耐。原告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大发雷霆、疯狂之极让人难以容���。一次是去年与夫上到楼顶大呼大吵,肆无忌惮,本人一起强忍。第二次(去年12月)在电话里,目无尊长。第三次是上周,我劝其离开,后我外出,原告使用身体阻挡,持续近一个小时。其向在院门口附近大喊:“拦住他”,有不相识的人档我,我给人做了解释。有证人。你的要求我已满足,本不该我做防水我做了,你还想干啥?太不像话了,危害人身安全,迫踝人的尊严,妨碍公民自由,公共通风的建楼梯更方便别人上下,安锁是防止孩子上去危险,楼顶有楼梯,房屋的单位楼太多了。有什么不好哇。我是一文人,温文尔雅(国家级书法家,山水画家,著名书画老师)。是处处被人尊敬的人。忍让原告是我们涵养的体现原告误以为人善可欺。今年三月底原告已去过楼顶无异议。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与本人人身身心造成极大不力。有时精神恍惚,进来有头部及身体左侧不适,不灵活,淤涨现象(本人很注意养生,身体一直很好)。原告的行为已对本人造成伤害,加上年龄因素,心理压力很大,很担心身体变化,原告应付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居住在郑州市东户,被告李某居住在西户。被告在双方居住的楼顶上搭建了建筑物,并将原告铺设的整体防水层和隔热层拆除,同时铺设自来水管道用于洒水灌溉。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显示其房屋漏水受损。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拆除了违建房屋、花园、凉亭、网状格栅、自来水管道、水池等。原被告不能就相关修复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违法在房顶搭建建筑物对原告的房屋及顶楼的隔热板等损坏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经拆除了违建房屋、花园、凉亭、网状格栅、自来水管道、水池等,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予以驳回。关于原告的第二、三项诉求,本院综合原告提供的房屋受损照片以及房屋、防水层老化、隔热层自身折旧等因素,结合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妥善解决民事纠纷,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为宜,对原告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