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平与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759号原告:罗平,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彭红亚,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平与被告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