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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平与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759号原告:罗平,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彭红亚,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平与被告上海希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