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素华与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华,时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34号原告:姚素华,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时广利,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姚素华与被告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姚素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姚素华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