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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素华与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华,时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34号原告:姚素华,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时广利,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姚素华与被告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姚素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姚素华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