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322宜兴市金锐焊接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金锐焊接配件有限公司,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322号原告宜兴市金锐焊接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585512510U。法定代表人吕志强,金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俊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61510697T。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远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锐公司与被告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远方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方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金锐焊接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金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