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梦寒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梦寒,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江苏荆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荆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80号珠江大厦1-2层。主要负责人:范中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蕊,女,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梦寒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玄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梦寒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梦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梦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王梦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