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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熊斌与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熊斌,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金龙新区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吴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中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熊斌申请执行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明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明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