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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鑫磊与张海民、丁国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磊,张海民,丁国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474号原告:赵鑫磊,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法定代理人:赵献军,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系赵鑫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龙岩,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民,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印,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19671。负责人:杨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公司职工。原告赵鑫磊与被告张海民、丁国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赵鑫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民、丁国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鑫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民、丁国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鑫磊撤回对被告张海民、丁国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鑫磊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