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2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民2324号谭正伟买卖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水林,谭正伟,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科伦,章跃,皮茂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24民初2324号之二 原告曹水林,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新坪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08017256。 原告谭正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红坪村8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04207219。 被告贵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贵都花园高层住楼1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江龙。 被告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浩。 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雷强。 被告韩科伦,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佛云巷6号附6号。身份证号码:520113196004292810。 被告章跃,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二��镇柏杨村顺山组020号。身份证号码:522130197110218115。 被告皮茂良,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455号1栋1单元5楼2号。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12174014。 本案在审理原告曹水林、谭正伟诉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科伦、章跃、皮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水林、谭正伟在本案开庭之前没有缴纳诉讼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处理。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相关规��,被告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不再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艺平 审 判 员 文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水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