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酩朝申请执行赵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酩朝,赵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彭酩朝,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赵金财,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彭酩朝申请执行赵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4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