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立益、孙百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立益,孙百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68号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董事长。被告:张立益,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百龙,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益、孙百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