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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立益、孙百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立益,孙百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68号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董事长。被告:张立益,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百龙,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益、孙百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