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国富罚没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赤执字第92号 被执行人任国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赤峰市新城区富河国际D区3号楼1单元1楼西户。现在赤峰监狱服刑。 任国富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14)赤刑二初字第2号查封令,对被执行人任国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0173107、10173017、10173108、10173005、10173006、10173008、10173013、112021208477、112021208478、112021208479、112021208480、112021208481号),土地(证号为红国用(2007)字第172号)进行了查封,现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以上抵押房产经红山区法院评估、拍卖,交由我单位以物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列财产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国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0173107、10173017、10173108、10173005、10173006、10173008、10173013、112021208477、112021208478、112021208479、112021208480、112021208481号),土地〔证号为红国用(2007)字第172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宫学文 审 判 员 张宝坤 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