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督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6民督294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ngya.hy@alibaba-inc.com,手机号码1314840****。法定代表人:俞胜法,经理。被申请人: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2015年7月6日,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唐某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5012015070600484723S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用途为消费,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唐某发放贷款7000元。截至2017年6月7日,被申请人唐某尚欠贷款本金88.24元、利息21.17元。经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催告,被申请人唐某未还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唐某、催收记录、合同、账单、账务明细、支付宝实名认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求被申请人唐某给付贷款本息合计109.41元及后续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109.41元(自2017年6月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88.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费17元,由唐某负担。唐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