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辉,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法定代表人:程时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跟贯,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晓辉因与被上诉人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确定法律关系和案由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应予发回重审。具体理由如下:从本案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双方之间就本案诉讼请求发生的基础事实看,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起因实为劳务合同引起,被上诉人郧西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实质应为对劳务借支款的追偿,而非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所有据以主张债权的条据的形式虽然均表现为“借据”,但借款发生的时间均发生在双方劳务合同履行期间,在此之前及之后,双方之间发生金钱往来的性质均与劳务合同的履行内容有关,而且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那么这些所谓的借款算借支还是单纯的借贷,如果不与其它往来款的结算账目综合审查不可能确定清楚。从本案借款发生的时间及之后双方仍然发生工程款项支出与领取的事实看,本案的借款实为借支,本案应综合双方全部的款项往来账目进行审查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晓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林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高军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