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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鲁班神工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鲁班神工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87号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鲁班神工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法定代表人杨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成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鲁班神工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88元,减半收取为1394元,由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昊审 判 员  张杰人民陪审员  乐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