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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奇山、白利华、白金海、白奇军诉白金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奇山,白利华,白金海,白奇军,白金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24号原告:白奇山,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阜阳市。原告:白利华,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职高文化,住阜阳市。原告:白金海,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职高文化,住阜阳市。原告:白奇军,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阜阳市。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山,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阜阳市。原告白奇山、白利华、白金海、白奇军诉被告白金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奇山、白利华、白金海、白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奇山、白利华、白金海、白奇军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情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