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颇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南路连锁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颇,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南路连锁店,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044号原告:贾颇,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南路连锁店,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南路63号。被告: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颇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南路连锁店、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颇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