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磊、应远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应远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应远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磊与被执行人应远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应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应远望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