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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全国与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全国,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437号原告:付全国,男,1959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谢德君。原告付全国与被告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全国诉称,被告在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7.2万元正,2015年9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万元正,合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2.8万元正,至今本金和利息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君,还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2.8万元正;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中,借款人为谢德君。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被告为“大连市德君畜产有限公司”,而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人为谢德君,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本案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全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24元,退还原告付全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始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发慎审判员  李宝超审判员  胡妮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