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游雪惠与陈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雪惠,陈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209号原告:游雪惠,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鼎光,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游雪惠与被告陈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雪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鼎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雪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鼎光一次性偿还欠款124,9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陈鼎光于2016年3月、4月、7月先后三次向游雪惠购买石板材,共欠游雪惠板材款124,900元,事后陈鼎光未依约还款。2017年3月1日,在游雪惠的要求下,陈鼎光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事后,陈鼎光不守信用,拖欠不还,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陈鼎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鼎光于2016年3月、5月、7月先后七次向游雪惠购买石板材,共计欠款124,809元。2017年3月1日,陈鼎光在游雪惠要求下,亲笔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124,900元。事后,陈鼎光未予还款。庭审过程中,游雪惠同意按照发货清单欠款合计数124,809元计算。本院认为,游雪惠与陈鼎光之间的借贷关系,有陈鼎光向游雪惠出具的欠条、石板材发货清单以及游雪惠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证实,予以确认。游雪惠要求陈鼎光偿还借款本金124,80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陈鼎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鼎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游雪惠借款本金124,809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陈鼎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章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