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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额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某,律师。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额某。被执行人葛某。徐某与杨某、额某、葛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82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额某、葛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额某、葛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额某、葛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  国  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傲苏日嘎拉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