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曾贱娣付建明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付建明,付云祥,曾贱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71号原告: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10号附5号,注册号500233000012020。法定代表人:秦宗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付建明,男,生于1983年5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付云祥,男,生于1954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曾贱娣,女,生于1986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明、付云祥、曾贱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建明、付云祥、曾贱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建明、付云祥、曾贱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忠县蜗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