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祖勇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裁��书(2017)陕0402执1132号被执行人邹祖勇。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邹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邹祖勇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祖勇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邹祖勇的罚金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