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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怀军与被执行人贺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贺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建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怀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申请执行费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王艳宏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封贺建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路南路中段1号融侨城三期11幢3单元14层31401室(合同编号:Y12015244,预售登记证号为:2011110)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产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