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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行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程宏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宏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宏文,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来,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3653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潘红霞,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浚,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822811委托代理人谢瑶环,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贵阳市教育局,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行政中心二期综合办公大楼A区2楼。法定代表人周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贵阳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上诉人程宏文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宏文以“虽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存在异议,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已无异议”等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宏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宏文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 蕾审判员 范红彬审判员 鲜友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应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