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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田石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田石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313号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86号2幢3单元18层2102室。负责人:薛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婷,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田石国,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被告田石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