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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龙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法律系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庭某某,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定县猴场堡乡永和村钟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西园村梅家山半坡。本院在执行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龙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7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余款1815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剩余款项的义务,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正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