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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亚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周亚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05号原告: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吴振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耀存,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豪,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亚金,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莲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