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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世杰,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贾桂英,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淑玉,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兴红,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贾德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许世红,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623元、案件受理费796元,共计72419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世杰、贾桂英、王淑玉、王兴红、贾德春、许世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