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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侯凤翔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军,侯凤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军,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煤矿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凤翔,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阳煤矿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再审申请人王永军与被申请人侯凤翔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7)黑03民终17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军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有急事用钱到正阳邮政储蓄所取钱时,因申请人插队到前面与被申请人发生冲突。因被申请人有过错在先,申请人认为判决结果不公平。2、主要证据未经过质证。申请人因此事生气住院并提交住院医疗费4000余元,一审未予收和质证。3、被申请人住院治疗的某些费用与外伤无关。申请人对治疗被申请人自身疾病所花销的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被申请人两次开庭均未到庭,代理人无法说请楚具体案件事实。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导致案件判决结果错误,请求对此案件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一、二审期间已经对其经过了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经二审审查确认。本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二审法院一致。申请人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永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审判员  侯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