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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微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微,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336号原告:方微,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治信,系原告丈夫。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1904-A1907室。经营者:俞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微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保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微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灵通化妆品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微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巨红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