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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元氏县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张苹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元氏县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苹果,霍东生,霍旭生,姜睿,齐旭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189号。负责人:XX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氏县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陈村村东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张团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苹果,曾用名张萍果,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系死者霍年福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东生,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系死者霍年福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旭生,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系死者霍年福之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睿,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旭明,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寿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氏县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苹果、霍东生、霍旭生、姜睿、齐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以已经与元氏县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