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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吉平诉张昌兵、潘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平,张昌兵,潘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平被执行人:张昌兵被执行人:潘明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陈吉平申请执行张昌兵、潘明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