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新堂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20886-0。法定代表人黄良国。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附2号晓园大厦303房,组织机构代码:18399257-4。法定代表人谭慈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违约金6738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69元、申请执行费11138元。但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区及长沙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曝光措施。本院执行人员赴长城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000元,已全部优先偿付本案诉讼费。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