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家红、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家红,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90号申请执行人:金家红,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家红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需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皖0828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社会保险以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273.27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942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动产以及固定资产已被我院其他案件予以查封或已灭失,且上述已查封财产在本案执行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或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