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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民与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刘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46-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民,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永茂奎组。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三星昌组。本院在执行徐国民与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喜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8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