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民与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刘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46-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民,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永茂奎组。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三星昌组。本院在执行徐国民与刘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喜海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8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