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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倪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华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倪良民,张宵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48号原告: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乐安社区大尧村。法定代表人:张庆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华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界首市鸭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被告:倪良民,岁,汉族,现住安徽。被告:张宵霖,1989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倪良民、张宵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广饶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东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