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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6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涛。委托代理人:李莉、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莘莘学子创业园(松江车墩镇车新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倪仁汉,经理。被执行人:倪仁汉,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文开,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倪仁汉,经理。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从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处取回租赁物(详见《租赁设备清单》,租赁物存放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新公路XXX号);二、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7,333,472.64元;三、被告倪仁汉、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四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20,733.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尚未准备好运载工具,暂无法接收被执行人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应返还的租赁财产。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倪仁汉和被执行人上海大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文开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被执行人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应返还的租赁财产尚待申请执行人准备运载工具后再予以强制执行外,本院查无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