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初2098号原告石某,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保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子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