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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苏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9268979XX。法定代表人张彪。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万全镇××北绕城高速连接线路北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占地面积12356.95平方米(合18.54亩),全部为建筑面积。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占地面积12356.95平方米,全部为限制建设区,规划地类为:园地361.28平方米,自然保留地11995.6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位于苏家桥,占用地类为:果园361.28平方米,其他草地11610.42平方米,农村道路385.25平方米。该宗地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12356.95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930.60元(14930.60元=20元/平方米×746.53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6104.20元(116104.20元=10元/平方米×11610.42平方米),两项罚款共计131034.8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鑫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12356.95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12356.95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上述处罚内容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区万全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人民陪审员  李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