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宗运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运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运空,曾用名宋运孔,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运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运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宗运空驾驶自己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唐河县桐河乡李司庄村新村幼儿园的学生及跟车教师马��沿少李线行驶至李司庄路段时,因超员载客被唐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9人,查获时实际载客29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宗运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马某的证言,交通违法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宗运空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宗运空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运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宗运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运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